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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龙辉、胡利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1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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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13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周龙辉、胡利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周龙辉;胡利平;周海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龙辉,男,194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胡利平,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周海波,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周龙辉与被执行人胡利平、周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121民初6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利平、周海波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龙辉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海波名下号牌为湘A×××××扬子牌汽车,因未实际控制该车,故无法处置。同年8月19日、8月24日、9月3日,经本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0日,本院在其所在村组进行调查后,查明被执行人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亦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0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4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28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06元;本案受理费550元和申请执行费500元,以上共计64956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车辆,在客观上、法律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审判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正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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