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林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27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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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277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林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颍上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林波;李乐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27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住颍上县慎城镇人民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1522223904。法定代表人:宋文峰。被执行人:林波,男,1972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被执行人:李乐云,女,1973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申请执行其与林波、李乐云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波、李乐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波、李乐云在银行的存款466391.0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司永海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27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住颍上县慎城镇人民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1522223904。法定代表人:宋文峰。被执行人:林波,男,1972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被执行人:李乐云,女,1973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申请执行其与林波、李乐云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波、李乐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波、李乐云在银行的存款466391.0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司永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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