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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林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27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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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27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林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颍上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林波;李乐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27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住颍上县慎城镇人民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1522223904。法定代表人:宋文峰。被执行人:林波,男,1972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被执行人:李乐云,女,1973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申请执行其与林波、李乐云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波、李乐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波、李乐云在银行的存款466391.0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司永海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27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住颍上县慎城镇人民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1522223904。法定代表人:宋文峰。被执行人:林波,男,1972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被执行人:李乐云,女,1973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申请执行其与林波、李乐云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波、李乐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波、李乐云在银行的存款466391.0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司永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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