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龙、张义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3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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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3292号案件名称
刘贵龙、张义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贵龙;张义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3292号申请执行人:刘贵龙,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渤海新区。被执行人:张义敏,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刘贵龙与张义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冀0983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78000元。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开始,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张义敏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无金融理财产品,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3.经向被执行人张义敏户籍地河北省黄骅市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张义敏系该村村民,离异,在六分厂经营冷库,因经营不善对外欠很多债务,长期不在村居住,因长期不在村居住。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78000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勇审 判 员 刘恩陆代理审判员 刘 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海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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