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伟雯、刘宣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1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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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1873号案件名称
赵伟雯、刘宣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伟雯;刘宣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1873号原告:赵伟雯,男,199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刘宣成,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赵伟雯诉被告刘宣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伟雯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伟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曼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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