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秧桂、何德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其他(2021)浙1023民初3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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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3民初3736号案件名称
汤秧桂、何德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其他审理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汤秧桂;何德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3民初3736号 原告:汤秧桂,女,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何德进,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汤秧桂与被告何德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汤秧桂于2021年9月29日以原告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秧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秧桂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邦攀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杨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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