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兰庭、赵彦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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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112号案件名称
杨兰庭、赵彦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兰庭;赵彦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112号申请执行人:杨兰庭,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彦军,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兰庭与赵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赵彦军支付申请人煤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540元及申请执行费6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彦军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彦军有车辆管理信息,房产档案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彦军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失信惩戒措施。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面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云 飞审判员 郭鹏代理审判员孟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小 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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