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秀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4执13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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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执1376号之一案件名称
韩秀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叙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韩秀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376号之一执行机关: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韩秀,女,生于1968年9月27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24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韩秀被判处罚金一案,立案执行罚金的金额为3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韩秀在叙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月有通过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0××××8941卡号发放的养老金收入1177.25元,被执行人韩秀表示愿意用其每月养老金收入中的1000元缴纳本案罚金。因被执行人韩秀至今未缴纳被判处的罚金,为保障刑事罚金收缴工作的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韩秀的养老金收入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从2021年10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韩秀在叙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领取并通过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0××××8941卡号发放的养老金收入中的1000元,用以作为被执行人韩秀应缴纳本案罚金,该款直接扣划至本院指定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南大街分理处;账号:2219********;户名:叙永县财政局),扣划的总金额为30000元;二、在本案在执行期间,每月冻结被执行人韩秀在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0××××8941账户内的养老金收入1000元,直至扣清本裁定第一项扣划的总金额30000元止;三、本案在执行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前述被执行人韩秀养老金收入的发放方式及银行账户(卡号),不得隐瞒、转移、擅自支取上述被本院强制提取(扣划)的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明江审判员 邱崇选审判员 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 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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