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晟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丕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6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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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6009号案件名称
大连晟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丕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大连晟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丕业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6009号原告:大连晟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13号4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96914704G。法定代表人:陈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阳,辽宁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丕业,男,194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晟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丕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晟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20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0元。审 判 长 谭隽婷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人民陪审员 吕国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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