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工程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冯智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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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529号案件名称
中国电建集团工程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冯智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电建集团工程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冯智斌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529号 原告:冯智斌,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住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楼。法定代表人:张玉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基文,男,汉族,系该公司律师。被告:陕西秦尧电厂,住所地:澄城县。法定代表人:吴奕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宇锋,男,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6179第三人:陕西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咸新区。法定代表人:崔珊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智斌与被告陕西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秦尧电厂、第三人陕西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智斌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智斌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67元,减半收取7633.5元,由原告冯智斌负担。 审 判 长 赵 智 斌审 判 员 杨 富 明人民陪审员 任 杨 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 华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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