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浩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辖终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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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4民辖终261号案件名称
谭浩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谭浩;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4民辖终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浩,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夏云平,该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浩因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585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谭浩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户籍地在成都,也是在成都办理的信用卡,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疫情爆发后,上诉人多次与被上诉人协商个性化分期还款,未成功。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谭浩签署的浦发信用卡通用申请表中载明,“本人确认办理开户及签约业务之前已阅知,理解并遵守相关章程、领用协议、服务内容、责任条款及境外个人声明(如需)中的各项约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约定如发生争议,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当属有效。鉴于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至于当事人提出的个性化分期还款等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孙雪梅法官助理 周洁筠书 记 员 倪冯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2-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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