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乱贞、王兆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8民初3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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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民初3486号案件名称
张乱贞、王兆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乱贞;王兆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民初3486号原告:张乱贞,男,194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告:王兆海,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宁晋县。张乱贞与王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张乱贞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乱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乱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乱贞负担。审判员 郭 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晓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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