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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林、李守河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4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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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4138号
  • 案件名称

    李福林、李守河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福林;李守河;李守洋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4138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林,男,193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丝织三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海(系原告之子),男,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民航局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辉,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执行人:李守河,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造纸五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58××××××××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宝茹(系被告之妻),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造纸五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李守洋,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系被告之妻),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福林与被执行人李守河、李守洋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4138号案件对被执行人李守河、李守洋的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庆审判员  于 凯审判员  冯志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睿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4138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林,男,193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丝织三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海(系原告之子),男,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民航局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辉,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执行人:李守河,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造纸五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58××××××××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宝茹(系被告之妻),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造纸五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李守洋,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系被告之妻),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福林与被执行人李守河、李守洋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4138号案件对被执行人李守河、李守洋的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庆审判员  于 凯审判员  冯志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睿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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