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尚斌涛、张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5162张虎军&尚斌涛终本(2021)陕0112执516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162号
  • 案件名称

    尚斌涛、张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5162张虎军&尚斌涛终本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尚斌涛;张虎军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162号 申请执行人:张虎军,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西门,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尚斌涛,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虎军与被执行人尚斌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8143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95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2003.02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档案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韩  勇审  判  员        王  昆  二0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盛  健书  记  员        王  锋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