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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曹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6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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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68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曹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曹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6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雅园路。法定代表人:黄忠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园,女,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系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曹永,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曹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22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曹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同时相继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南县管理部、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股权、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财产状况,除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曹永有可供执行财产,但被执行人曹永名下房产已有抵押,暂不便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曹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曹永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曹永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曹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子山审 判 员 罗立明审 判 员 王一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 恒书 记 员 刘晶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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