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艳、何涛等买卖合同纠纷(9142)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19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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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19547号案件名称
苏艳、何涛等买卖合同纠纷(9142)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苏艳;何涛;何怀祥;西安三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19547号 原告:西安三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东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2797463052Q。法定代表人:王国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姗,陕西哲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涛,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苏艳,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何怀祥,男,195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媛,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三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涛、苏艳、何怀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西安三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三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三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248元(原告已预交),现因撤诉,由本院退还原告西安三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19624元,下余19624元由原告西安三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 启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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