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清河们支行、周宝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4执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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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4执45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清河们支行、周宝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清河们支行;周宝杰;肖东升;阜新市展望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4执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清河们支行,住所地阜新市清河门区新昌路。责任人:赵铁民,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伟,系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周宝杰,女,汉族,住阜新市清河门区。被执行人:肖东升,男,汉族,阜新市清河门清河第一居民委。被执行人阜新市展望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经纬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明铭,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清河门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宝杰、肖东升、阜新市展望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进行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相关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周宝来、肖东升相关银行账户;经线下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位于阜新市清河门区新昌路房屋已查封,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无公积金、无理财产品、无收益性保险;现无其他可供财产,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已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04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 岩执行员 孙晓辉执行员 聂 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耀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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