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春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2民初6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民初673号案件名称
大连长兴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春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大连长兴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春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2民初673号原告:大连长兴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联兴路458—3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559822734U。法定代表人:于淑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龙晓,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山,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0710942186。被告:张春杰,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大连长兴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大连长兴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春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长兴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春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长兴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正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真书 记 员 刘晓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宝英、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521执873号 下一篇 孟祥梅、金丰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