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华耀置业有限公司、陈涛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7民初1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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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初1380号案件名称
衡阳华耀置业有限公司、陈涛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衡阳华耀置业有限公司;陈涛;胡婷婷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7民初1380号原告:衡阳华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衡阳华耀碧桂园十里江湾观澜F栋105室。法定代表人:周文理,该公司区域总裁。被告:陈涛,男,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蔡池路马家园1栋3单元401室。被告:胡婷婷,女,汉族,1988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蔡池路马家园1栋3单元401室。原告衡阳华耀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涛、胡婷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衡阳华耀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华耀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华耀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衡阳华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段琼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阳昌兴书 记 员 陈璐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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