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林五超市、郭兴雄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恢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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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恢288号案件名称
绥德县林五超市、郭兴雄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绥德县林五超市;郭兴雄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恢288号申请执行人:绥德县林五超市。住所地:陕西省绥德县刘家湾村。经营者:林光军,男。被执行人:郭兴雄,男。申请执行人绥德县林五超市与被执行人郭兴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6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兴林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绥德县林五超市向绥德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兴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销售商品价款2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绥德县林五超市经营者林光军共领取了被执行人郭兴雄支付的商品价款54758元及案件受理费580元(本次恢复执行领取了案款20000元),其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以被执行人郭兴雄已履行完毕(2020)陕0826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被执行人郭兴雄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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