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天祥、叶照秀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异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异91号案件名称
徐天祥、叶照秀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徐天祥;叶照秀;王成康;倪林惠;贵州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贵州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异91号异议申请人徐天祥,男,汉族,贵州,住开阳县。异议申请人叶照秀,女,汉族,贵州,现住开阳县。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王成康,男,汉族,现住开阳县。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倪林惠,女,汉族,住开阳县。被执行人贵州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688441460K。代表人苗雷,负责人。被执行人贵州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222147835。法定代表人张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成康、倪林惠与被执行人贵州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21年3月26日查封贵州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名下的开阳磷都大道蓝竹新苑3幢2-12-1号(不动产权证号:黔(2021)开阳县不动权第DZ0001090号)房屋。异议人徐天祥、叶照秀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徐天祥、叶照秀异议称:开阳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人王成康、倪林惠与被执行人贵州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1)黔0121执保234号),涉案房屋异议人于2011年7月5日购买,交清了购房款、办理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因各种原因至今未办理房产证。异议人认为:由于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异议申请人的房屋,导致现在办不了产权手续,故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为支持自己的异议请求,异议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2021)黔0121执保2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1000809号《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开阳县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及购房款收据等证据。经审查查明:2021年3月17日,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1民初142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王成康、倪林惠与被执行人贵州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即(2021)黔0121执保234号案件。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26日查封贵州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名下的开阳磷都大道蓝竹新苑3幢2-12-1号(不动产权证号:黔(2021)开阳县不动权第DZ0001090号)房屋,查封期限3年。同时查明:本院查封的位于开阳县房屋与开阳县房屋交易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2011000809号)开阳县城关镇城西路60号蓝竹新苑3栋2单元12楼2-12-1号房屋为同一房屋。该房屋异议申请人徐天祥、叶照秀与贵州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于2011年6月20日签订了2011000809号《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并于同年7月5日在开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上述事实,有(2021)黔0121执保2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1000809号《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开阳县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及购房款收据等和开阳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情况说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贵州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与异议申请人已于2011年6月20日签订了2011000809号《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同年7月5日在开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明确开阳磷都大道蓝竹新苑3幢2-12-1号买受人为异议人徐天祥、叶照秀。故异议人要求解除查封的理由成立,依法应当解除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在执行案号为(2021)黔0121执保234号案件中对开阳县(不动产权证号:黔(2021)开阳县不动权第DZ0001090号)房屋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开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周运友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谢贵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龙 莉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行、刘滨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3民初1893号 下一篇 肖晓燕、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桂0981民督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