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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李忠权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91执210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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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91执2109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刘某、李忠权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李忠权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91执210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系申请执行人刘某之母。被执行人:李忠权,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刘某与李忠权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291执210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在本案终结执行后,有权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何智斌书 记 员  张 磊附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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