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混仓、贾振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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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884号案件名称
邬混仓、贾振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邬混仓;贾振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884号申请执行人邬混仓,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龙口。被执行人贾振军,男,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龙口。本院在执行邬混仓申请执行贾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我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622民初50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振军给付申请人邬混仓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5月14日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2021)内0622执8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向本院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2、2021年9月15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贾振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存款4836.23元。其中,申请人邬混仓受偿案件款4424.23元,执行费412元。3、2021年5月16日、2021年9月13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5月27日查询了房产土地登记等其他传统财产,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4、2021年9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贾振军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5、2021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美清审判员 高振基审判员 巴 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亮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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