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82执12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182执1238号案件名称
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82执123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609128995M,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镇东区。 法定代表人:蒋荣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011519877,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小区9幢1层6号。 法定代表人:郭书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82民初31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剩余价款813600元,逾期利息266860.80元及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另行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1199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在征信系统记录、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书光采取了限制消费、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9月1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为剩余价款813600元,逾期利息266860.80元及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另行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11999元。 综上,被执行人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82执12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永宝 人民陪审员钱晓 人民陪审员卢慧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汪嘉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苏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756号 下一篇 唐松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4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