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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育群、杜兴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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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111号
  • 案件名称

    刘育群、杜兴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育群;杜兴民;于婷;张杰;杨芳;卜虎;何丽;肖春东;孙丽敏;张掖市新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华禾高效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市新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东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111号申请执行人:刘育群,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杜兴民,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于婷,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张杰,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杨芳,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卜虎,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何丽,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肖春东,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滨县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孙丽敏,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滨县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张掖市新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788831746。地址:张掖市甘州区(社园综合楼)。被执行人:张掖市华禾高效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玉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6000X。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得和,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5512866314。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被执行人:张掖市新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兴民,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525548400。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张掖市东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丽敏,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704452160。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申请执行人刘育群与被执行人杜兴民、于婷、张杰、杨芳、卜虎、何丽、肖春东、孙丽敏、张掖市新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华禾高效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市新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东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兴民、于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刘育群借款本金1728521.4,利息748460元,合计2476981.4元;并以借款本金1728521.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承担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杜兴民、于婷、张杰、杨芳、卜虎、何丽、肖春东、孙丽敏、张掖市新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华禾高效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市新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东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兴民、于婷追偿。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原告刘育群负担47460元,被告杜兴民、于婷负担20340元,被告杜兴民、于婷、张杰、杨芳、卜虎、何丽、肖春东、孙丽敏、张掖市新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华禾高效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市新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东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卜虎、何丽、张掖市华禾高效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不再退还。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育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10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2021年4月13日、2021年4月29日、2021年5月27日、2021年6月27日、2021年7月29日、2021年8月27日、2021年9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卜虎名下有两辆汽车,分别是甘GXXXX、甘GXXXX,反馈发现被执行人肖春东名下有甘GXXXX,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车辆也下落不明,申请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卜虎、肖春东名下车辆手续,待有被执行人卜虎、肖春东名下车辆下落时,再缴纳评估费,反馈发现被执行人于婷、张杰名下有分红型保险共计92937.44元本院予以依法扣划,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卜虎名下有银行存款6703元,本院予以依法扣划并发放申请人,反馈发现被执行人何丽名下有银行存款2577.71元,本院予以依法扣划并发放申请人。3.2021年4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4.2021年4月30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杜兴民、于婷、张杰、杨芳、卜虎、何丽、肖春东、孙丽敏、张掖市新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华禾高效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市新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东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新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南环路××号市,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掖市新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已抵押给银行,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张掖市新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南环路××号市已抵押给银行,处置无异议,不要求法院查封、处置被执行人张掖市新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也不愿意缴纳评估费,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杨芳名下有位于临泽北路××山水××住宅小区××楼××室,该不动产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抵押日期2015年6月18日至2030年6月18日止,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杨芳名下不动产已抵押给银行,处置无异议,不要求法院查封、处置被执行人杨芳名下不动产,也不愿意缴纳评估费,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杜兴明名下有位于梁家墩XX楼X至X号商铺,不动产权证号XXXXX至XXXXX号,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杜兴民名下X至X号商铺已抵押给银行,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被执行人杜兴民名下商铺已抵押给银行,处置无意义,不要求法院查封、处置,也不愿意缴纳评估费,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出售于其他人,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要求法院查封、处置被执行人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也不愿意缴纳评估费,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于婷、张杰、卜虎、何丽、肖春东、孙丽敏、张掖市华禾高效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新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东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5.2021年7月22日,本院工作人员到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肖春东、孙丽敏居住处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肖春东、孙丽敏住处无人居住,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2021年7月22日,本院工作人员到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杜兴民、于婷居住处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杜兴民、于婷住处无人居住,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2021年7月22日,本院工作人员到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张杰、杨芳居住处调查,经调查该小区查无此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2021年7月22日,本院工作人员到张掖市甘州区城建局家属楼被执行人卜虎、何丽居住处调查,经调查该小区查无此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9.2021年7月22日,本院工作人员到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二社被执行人张掖市新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处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已不在此处经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10.2021年7月22日,本院工作人员到张掖市甘州区大满干渠南岸余丁地被执行人张掖市华禾高效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处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已不在此处经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11.2021年7月22日,本院工作人员到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张掖市新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处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已不在此处经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12.2021年7月22日,本院工作人员到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张掖市东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处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已不在此处经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13.2021年7月23日,本院工作人员到张掖市甘州区民乐县被执行人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处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已不在此处经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14.2021年9月13日,因被执行人杜兴民、于婷、张杰、杨芳、卜虎、何丽、肖春东、孙丽敏、张掖市新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华禾高效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市新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东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杜兴民、于婷、张杰、杨芳、卜虎、何丽、肖春东、孙丽敏、张掖市新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张掖市华禾高效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玉萍、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得和、张掖市新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兴民、张掖市东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丽敏发出限制高消费令。15.2021年9月13日,因被执行人杜兴民、于婷、张杰、杨芳、卜虎、何丽、肖春东、孙丽敏、张掖市新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华禾高效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市新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东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6.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卜虎、肖春东名下车辆,已将车辆查控手续移交执行指挥中心。17.2021年9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497881.4元,执行到位102218.15元,未能执行到位2395663.25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卜虎名下有两辆汽车,分别是甘GXXXX、甘GXXXX,反馈发现被执行人肖春东名下有甘GXXXX,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车辆也下落不明,申请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卜虎、肖春东名下车辆手续,待有被执行人卜虎、肖春东名下车辆下落时,再缴纳评估费,,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新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南环路××号市,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掖市新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已抵押给银行,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张掖市新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南环路××号市已抵押给银行,处置无异议,不要求法院查封、处置被执行人张掖市新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也不愿意缴纳评估费,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杨芳名下有位于临泽北路××山水××住宅小区××楼××室,该不动产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抵押日期2015年6月18日至2030年6月18日止,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杨芳名下不动产已抵押给银行,处置无异议,不要求法院查封、处置被执行人杨芳名下不动产,也不愿意缴纳评估费,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杜兴明名下有位于梁家墩XX楼X至X号商铺,不动产权证号XXXXX至XXXXX号,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杜兴民名下X至X号商铺已抵押给银行,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被执行人杜兴民名下商铺已抵押给银行,处置无意义,不要求法院查封、处置,也不愿意缴纳评估费,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出售于其他人,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要求法院查封、处置被执行人民乐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也不愿意缴纳评估费,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佘文俊审判员  荆 锋审判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骞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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