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俊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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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728号案件名称
胡俊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胡俊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2728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寿西湖人民法庭。被执行人:胡俊春,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胡俊春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胡俊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按照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422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缴纳案件受理费15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经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执27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尹本毅审判员 吴 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子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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