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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建刚、何晓轩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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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455号
  • 案件名称

    齐建刚、何晓轩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齐建刚;何晓轩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455号申请执行人齐建刚,男,1959年8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晓轩,男,1986年10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建刚与被执行人何晓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何晓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晓轩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齐建刚房屋租赁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执行人何晓轩承担。但被执行人何晓轩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晓轩向申请执行人齐建刚作出还款承诺书,申请执行人齐建刚同意被执行人何晓轩的还款承诺,申请执行人齐建刚自愿撤回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4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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