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通、彭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821民初3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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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民初3606号案件名称
郭永通、彭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郭永通;彭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821民初3606号原告:郭永通,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彭贵,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原告郭永通与被告彭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郭永通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通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郭永通负担。审判员 黎德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厚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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