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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魏启喜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保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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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保231号
  • 案件名称

    刘毅、魏启喜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毅;魏启喜;卢大桥;田彬;郑孝辉;徐超新;重庆创达教育信息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保231号申请人:刘毅,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门县。申请人:魏启喜,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门县。申请人:卢大桥,男,1983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石门县。申请人:田彬,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石门县。申请人:郑孝辉,女,1979年3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石门县。申请人:徐超新,男,1982年6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石门县。六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武,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重庆创达教育信息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58号8-5。法定代表人:谢加佳,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刘毅、魏启喜、卢大桥、田彬、郑孝辉、徐超新与被申请人重庆创达教育信息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毅、魏启喜、卢大桥、田彬、郑孝辉、徐超新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湘0726民初24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创达教育信息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创达教育信息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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