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英、刘妍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7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756号案件名称
赵小英、刘妍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赵小英;刘妍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756号申请人:赵小英,女,汉族,1961年2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刘妍伶,女,汉族,1964年9月3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小英与被执行人刘妍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刘妍伶已偿还10000元,剩余147398元被执行人刘妍伶保证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现申请执行人赵小英申请撤销对(2021)甘0702执恢75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申请人可于2022年1月10之后按原判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恢7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滨审判员 管文君审判员 尚丽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 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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