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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军、深圳市宇达通讯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民初3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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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民初3785号
  • 案件名称

    王文军、深圳市宇达通讯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文军;深圳市宇达通讯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 案件缘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3785号原告:王文军,男,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市宇达通讯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4026号田面城市大厦23楼DE。负责人:杨宝凯,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梦。原告王文军诉被告深圳市宇达通讯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宇达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在深圳市宇达通讯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申报的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7日,本院根据原告王文军的申请,裁定受理深圳市宇达通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担任宇达公司管理人。2021年1月12日,原告向被告申报债权,共计6504807.337元。2021年1月29日,宇达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被告制作的《债权表》中确认原告债权金额为6504807.34元,债权性质认定为“普通债权(劣后受偿)”。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被告提出异议,被告回复:“因原告与宇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有民系父子关系,根据破产卷宗(案号(2020)粤03破申151号),宇达公司申请书显示,王文军、张玉凤是宇达公示实际投资所有权人。该笔债权主要形成的原因系垫付宇达公司律师费,阻却已生效合同的履行,故被告认为该笔债权系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的规定,被告认定上述债权为普通债权(劣后清偿),即劣后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原告认为被告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一、原告对宇达公司享有的债权是经生效文书确定债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对宇达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是过经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案号:(2019)深国仲裁2918号仲裁裁决),本院裁定(案号为(2019)粤03执5130号)所认可的债权。该笔债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存在被告认为的“该笔债权系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的情况。二、原告的债权性质不属于《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形,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协调审理的法律后果。协调审理不消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进行合并,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但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原告认为,对原告债权性质的认定不应适用该条文,首先,三十九条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体系中位于第六章关联企业破产规定项下的,而本案原告作为自然人不应适用关联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其次,原告与宇达公司之间的债权的形成,不存在三十九条所述的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情形,这点已经深圳国际仲裁院及法院认可。综上,被告将原告的债权性质认定为普通债权(劣后清偿)于法无据,恳请法院确认原告的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在同一清偿顺位内,公平受偿。被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适格被告应为宇达公司而非宇达公司管理人。因原告与宇达公司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约定了仲裁管辖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三)之规定,原告应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查明,2020年10月27日,本院作出(2020)粤03破申151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王文杰对被申请人宇达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担任宇达公司管理人。在宇达公司破产程序中,原告依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2918号生效仲裁裁决向被告申报债权,被告经审核认定为普通债权(劣后清偿),原告对被告的审核结论不服,提起本案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仲裁涉及的争议系原告王文杰与宇达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项下纠纷,该《还款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协商不成,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解决。本院认为,本案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原告王文杰依据与宇达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主张对宇达公司享有债权。该《还款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是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解决。深圳国际仲裁院亦根据原告提出的仲裁申请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深国仲裁2918号裁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债权审核结论不服,应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文军对被告深圳市宇达通讯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王文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霍    雨审判员 黄    新审判员 赵    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郝慧丹(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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