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红、潘洪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4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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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462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晓红、潘洪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晓红;潘洪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晓红,女,汉族,1995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中方县。被执行人:潘洪军,男,汉族,1988年12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中方县。申请执行人刘晓红与被执行人潘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潘洪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4日、6月1日、6月21日、7月13日、8月16日、9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潘洪军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5月26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查封了被执行人潘洪军在中方县中方镇广富欣城住房一套;2021年5月19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公积金情况,2021年5月19日向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告知暂无财产执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时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2021年6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潘洪军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2021年7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1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刘晓红,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执行案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瑜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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