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微与王丽影、米宏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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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323号案件名称
李晓微与王丽影、米宏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晓微;王丽影;米宏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2323号原告:李晓微,女,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 被告:王丽影,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洮南市。 被告:米宏伟,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住洮南市。 原告李晓微与被告王丽影、米宏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微、被告王丽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米宏伟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晓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1月20日,二被告用原告及丈夫王利超共有的两辆铲车置换了钩机一台。双方约定两辆铲车作价30万元整,并给被告出具了借据一枚,未约定偿还期限。2021年4月22日,原告与丈夫王利超经过诉讼离婚,上述300,000元的夫妻共有债权原告分得其中的150,000元。现原告向二被告索要其债权份额,但二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求。 王丽影辩称:对事实无异议。 米宏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借据一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确认本案如下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1月20日,二被告用原告及丈夫王利超共有的两辆铲车置换了钩机一台。双方约定两辆铲车作价30万元整,并给被告出具了借据一枚,载明“借叁拾万元整,借款人“王丽影、米宏伟”。2021年4月22日,原告与丈夫王利超的离婚诉讼经洮南市人民法院审理,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88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与王利超离婚的同时,判决对王丽影的300,000.00元债权,由原告分得150,000.00元。现原告将王丽影、米宏伟诉至法院,请求王丽影、米宏伟偿还150,0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王丽影、米宏伟欠李晓微、王利超300,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晓微对王丽影、米宏伟300,000.00元欠款中的150,000.00元享有债权,已经洮南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且庭审中被告王丽影不持异议。故原告李晓微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王丽影、米宏伟偿还欠款150,00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丽影、米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晓微人民币15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王丽影、米宏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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