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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萍与上海得冷空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9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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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9273号
  • 案件名称

    邱萍与上海得冷空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邱萍;上海得冷空调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9273号原告:邱萍,女,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上海得冷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崔得浩,职务不详。原告邱萍与被告上海得冷空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催缴后,其表示因需进一步收集证据另行提起诉讼,故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宇琦审 判 员  吴 双人民陪审员  金 立法官 助理  周梦远书 记 员  袁黎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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