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长青、吴悦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4民初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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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4民初966号案件名称
姜长青、吴悦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姜长青;吴悦;贵州天瀑龙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4民初966号原告:姜长青,男,1984年06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武乡县,现住贵州省关岭自治县。被告:吴悦,男,1964年05月0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贵州天瀑龙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自治县断桥镇断桥村下基德组。法定代表人:李彦军,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3224453606。委托代理人:朱泽明,系贵州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5204199910690817。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萍,系贵州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5204202111320676。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姜长青与被告吴悦、贵州天瀑龙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0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长青于2021年09月0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长青的撤诉请求系其自愿,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长青负担。审 判 员 徐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程书 记 员 郭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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