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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亭、定陶龙泵柴油喷射高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727执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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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727执946号
  • 案件名称

    刘先亭、定陶龙泵柴油喷射高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菏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先亭;定陶龙泵柴油喷射高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727执946号定陶龙泵柴油喷射高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先亭与被执行人定陶龙泵柴油喷射高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鲁1703民初17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确定定陶龙泵柴油喷射高科有限公司支付刘先亭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6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55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6470元、安装假肢费用为11000元、更换假肢费用99000元、维修假肢费用9900元、工资差额11837.5元,以上款项共计498591.5元,定陶龙泵柴油喷射高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刘先亭25万元,其余款项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刘先亭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定陶龙泵柴油喷射高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的全部内容,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先亭与被执行人定陶龙泵柴油喷射高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03民初1706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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