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潘志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124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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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1246号之三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潘志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潘志江;张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12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14号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被执行人:潘志江,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张瑜,女,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志江、张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332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潘志江、张瑜名下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不动产进行司法拍卖。2021年8月31日,买受人赵静雅以120.5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扣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优先债权988646.13元、辅助拍卖费1500元、执行费3209元、被执行人在本次拍卖中依法应承担的税费36162元,余款175882.87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健审 判 员 高 旭审 判 员 杨 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程秀峰书 记 员 王艳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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