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皓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丹东鑫海食品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恢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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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恢102号案件名称
大连皓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丹东鑫海食品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大连皓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丹东鑫海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皓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金鹏小区******。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被执行人:丹东鑫海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胜利街**/div>法定代表人:徐英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皓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鑫海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胜利街**的土地[证号:丹东国用(2006)第063203018号]、、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胜利街**的房屋证号:2005130857;2004131336;2005130917;2004131332;2005130859;2005130858;2004131335;2005130856;2004131337;2004131334;2004131338;2005130044;2004131339)和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滨江街17号的房屋(证号:2006130155)登记在被执行人丹东鑫海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丹东鑫海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胜利街67号的土地[证号:丹东国用(2006)第063203018号]、坐、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胜利街**的房屋号:2005130857;2004131336;2005130917;2004131332;2005130859;2005130858;2004131335;2005130856;2004131337;2004131334;2004131338;2005130044;2004131339)和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滨江街17号的房屋(证号:2006130155),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程继文执行员 李国祥执行员 许兆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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