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元、韩城市新城办新泉北区业主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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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439号案件名称
师元、韩城市新城办新泉北区业主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师元;韩城市新城办新泉北区业主委员会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439号原告:韩城市新城办新泉北区业主委员会。 主任:张承建,男,生于1976年XX月XX日,汉族,现住陕西省韩城市XX城XX号楼XX单元XX楼XX户,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 被告:师元,男,生于1950年11月7日,现住陕西省韩城市,13公民身份号码:61058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韩城市新城办新泉北区业主委员会与师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市新城办新泉北区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城市新城办新泉北区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城市新城办新泉北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王 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金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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