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雪利、永州市零陵区中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9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980号
  • 案件名称

    陈雪利、永州市零陵区中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陈雪利;永州市零陵区中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980号申请执行人陈雪利,女,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中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定主,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雪利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中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进行加固不能按调解书确定的湖南智城检测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涉案房屋不能进行加固,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五)项、第十七条(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正旭审 判 员 蔡晓亮审 判 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沈 超书 记 员 李岳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