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怀荣、杜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1民初2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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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1民初2939号案件名称
杨怀荣、杜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怀荣;杜丕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1民初2939号原告:杨怀荣,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杜丕,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杨怀荣诉被告杜丕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杨怀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怀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杨怀荣负担(限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李 科审 判 员 姚成博人民陪审员 田洪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家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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