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弥明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25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2556号案件名称
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弥明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弥明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2556号原告:弥某某, 被告: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弥某某与被告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弥某某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弥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彬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咏梅 书 记 员 巩 洋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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