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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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3461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婷婷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461号原告: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江南街华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陶文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利忠,吉林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婷婷,女,198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林婷婷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中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于大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王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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