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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艳、邱仕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5民初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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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民初671号
  • 案件名称

    张兴艳、邱仕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兴艳;邱仕琴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5民初671号原告:张兴艳,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告:邱仕琴,女,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艳诉被告邱仕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艳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张兴艳负担。审 判 员  唐 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吕秦阳书 记 员  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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