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艳、邱仕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5民初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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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民初671号案件名称
张兴艳、邱仕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兴艳;邱仕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5民初671号原告:张兴艳,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告:邱仕琴,女,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艳诉被告邱仕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艳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张兴艳负担。审 判 员 唐 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吕秦阳书 记 员 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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