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金源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高晓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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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01执1195号案件名称
阿勒泰市金源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高晓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阿勒泰市金源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高晓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金源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刘亨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晓伟,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金源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4301民初10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高晓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晓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高晓伟于2021年10月15日支付40000元,于2021年11月20日前支付30000元,我院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评议结果为符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01执1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利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审判员 马哈特哈力塔依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贺成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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