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瑞龙、邢军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晋0702民初3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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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02民初3623号案件名称
周瑞龙、邢军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周瑞龙;邢军锋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晋0702民初3623号原告:周瑞龙,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应嘉,山西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军锋,男,1972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次区。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18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将乌金山镇后沟村塑钢窗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价格为23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随后原告入场施工,2018年6月2日,工程完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原被告签订门窗工程量报验单,确定工程量为211㎡。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支付工程款项。2019年9月18日,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将工程单价减少至220元/㎡,被告承诺一个月之内结清。但是至今为止,被告欠原告的46420元工程款分文未付。故原告周瑞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6420元,逾期利息2747元,共计49167元;并支付以4642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庭审中,被告同意还款,承诺积极履行协议内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告周瑞龙、被告邢军锋双方确认,截止2021年9月9日,被告邢军锋共欠原告周瑞龙工程款本息人民币46500元。被告邢军锋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周瑞龙支付人民币20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26500元。在被告邢军锋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基础上,原告周瑞龙自愿放弃其余主张,若被告邢军锋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还款的,原告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未还款项。二、原告周瑞龙收到被告邢军锋全部上述款项后,本案就此了结,双方互不追究。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周瑞龙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保林审 判 员 谢文军审 判 员 苗夺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天秀书 记 员 樊丽花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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