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少东、贺振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2执恢6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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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执恢67号之三案件名称
杨少东、贺振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少东;贺振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2执恢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少东,男,汉族,山西省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贺振红,男,汉族,山西省万荣县居民。申请执行人杨少东与被执行人贺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晋0822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052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3.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万荣县管理部调查了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资金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记录。4.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在万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贺振红所有的晋Mxxxxx捷达牌车一辆,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合议庭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505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祥审 判 员 张伟红审 判 员 张 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薛聪宇书 记 员 黄玉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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