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良、刘忠新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67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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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675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忠良、刘忠新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忠良;刘忠新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675号之二刘忠良、刘忠新:申请执行人刘忠良与被执行人刘忠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24民初15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刘忠新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原告刘忠良一次性支付其为康小玲担保的借款本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忠良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忠新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忠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刘忠新银行存款20200元,依法收取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刘忠良已领取案件款20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4执67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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