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代铃、王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13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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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1334号之一案件名称
祁代铃、王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祁代铃;王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1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祁代铃,女,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王坤,女,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住济南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祁代铃与被执行人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坤名下建行济南大观园支行的银行存款,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祁代玲申请执行,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坤名下建行济南大观园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关敬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娜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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