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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利权与夏春洪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1执恢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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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执恢385号
  • 案件名称

    钟利权与夏春洪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垫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钟利权;夏春洪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1执恢385号 申请执行人:钟利权,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夏春洪,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钟利权与被执行人夏春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的(2017)渝0231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夏春洪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利权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欠款157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193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夏春洪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夏春洪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夏春洪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夏春洪的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有渝B3XXXX号揽胜牌、渝B3XXXX长城牌车辆登记信息,随即我院向相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委托执行函等,查封渝B3XXXX号揽胜牌、渝B3XXXX长城牌车辆产权,但因未实际扣押,因此无法进行处置。4、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8月30日将被执行人夏春洪名下银行卡账户予以冻结,并于2021年9月13日通过我院财务室划拨714.62元给申请人钟利权指定银行账户;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夏春洪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6、因被执行人夏春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夏春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已于2021年9月1日如实告知申请人钟利权,听取其相关意见,并询问申请人钟利权是否还有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本案已兑现714.62元、被执行人夏春洪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夏春洪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夏春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231执恢3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产权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请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  义    审  判  员   黄  勍    审  判  员   罗自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左希西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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