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佩红、郭锦祥等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苏06刑申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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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刑申37号案件名称
朱佩红、郭锦祥等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朱佩红;郭锦祥;严进荣;王明祥;朱玲;陶某案件缘由
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毁坏财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苏06刑申37号陶某:你因控告朱佩红、郭锦祥、严进荣、王明祥、朱玲、朱丽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自诉一案,不服本院(2020)苏06刑终178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申诉称:本案被申请人朱佩红、郭锦祥、严进荣同时也是海安市人民法院(2020)苏0621刑初110号案件的被告人,目前该案已经中院审理并裁定驳回上诉,以此证明海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朱佩红等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故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无权管辖自诉案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应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你在刑事自诉状中的陈述,案涉犯罪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且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海安市法院辖区。因此,海安市法院对你提起的刑事自诉不具有管辖权。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合并审理必须以法院同时对案件有管辖权为前提。因此,原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二审裁定维持正确。因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故本院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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